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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达后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陈达后 故意杀人罪 刑罚变更 刑事裁定书
2021/7/27
罪犯陈达后,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现在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6)浙02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达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二监狱于2021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经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立案审理。本...
陆陈达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陆陈达 盗窃 刑事裁定书
2021/9/22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陈达,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陆陈达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沪0113刑初595号刑事判决。陆陈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陆陈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陈达(1892-1975)中国社会学家 别号通夫 浙江余杭人。1912~1916年在北京清华学校(游美预备班)学习。1916~1923年在美国留学,1923年获哥伦比亚大学博士学位。同年回国,长期执教于清华学校。1929年清华学校改为清华大学后,负责创办社会学系并任教授兼系主任。抗日战争时期随清华南迁昆明,兼任西南联合大学社会学系主任和清华大学国情普查研究所所长。1952年后,先后在中央财经学院、...
三门县水产技术推广站与被告陈达春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2007/10/25
三门县水产技术推广站与被告陈达春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6-05-11 10:55:24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台民二初字第20号
原告:三门县水产技术推广站。住所地:三门县城关交通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军,站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