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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大城相关记录30条 . 查询时间(0.117 秒)
大城县人民政府是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国家行政管理机关。
上诉人喀左县大城子镇旺达通讯店(以下简称旺达通讯店)因与被上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7民初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询问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旺达通讯店停止一切侵害华为公司“HUAWEI”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旺达通讯店赔偿华...
上诉人大城县田王文超亮小卖部(以下简称超亮小卖部)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0知民初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超亮小卖部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上海家化公司的诉讼请求;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上海家化...
上诉人大城县田王文超亮小卖部(以下简称超亮小卖部)因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0知民初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邮寄送达了《二审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大城县田王文超亮小卖部(以下简称超亮小卖部)因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0知民初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邮寄送达了《二审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大城县南环路芳美副食店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0知民初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大城县南环路芳美副食店上诉请求:1、撤销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0知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大城县新城区德虎小卖部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0知民初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大城县新城区德虎小卖部上诉请求:1、撤销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0知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大城县新城区红苹果百货店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0知民初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大城县新城区红苹果百货店上诉请求:1、撤销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0知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
上诉人大城县里坦国龙综合商店(以下简称国龙商店)因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0知民初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国龙商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宏联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宏联公司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审判...
上诉人大城县南环路芳美副食店(以下简称芳美副食店)因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0知民初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芳美副食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宏联公司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芳美副食店并无侵犯宏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故意。芳美副食...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城县流标好又多购物超市,经营场所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流标村。经营者:胡伟,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息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旬磊,山东润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梁宏伟因诉被申请人大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0行终1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梁宏伟申请再审主要称,法院错误认定被申请人口头答复及履行职责。申请人妻子曾要求被申请人书面回复,被申请人应根据申请人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口头答复没有法律...
再审申请人邢秀香诉被申请人大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及廊坊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0行终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邢秀香申请再审主要称,申请人在北戴河火车站警务站被查扣,原审认定申请人上访错误,申请人携带举报信被认定为走访错误,被申请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程序违法,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综上,请求撤销原判决,...
再审申请人梁宏伟因诉被申请人大城县平舒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10行终39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梁宏伟申请再审主要称,2019年4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1、2018年二姑院村委会村账余额。2、2018年二姑院村委会候选人资格联审结果。3、大城县政府征收二姑院村集体土地用于永定大街东通...
上诉人吴国玉因其诉大城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城县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及廊坊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廊坊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0行初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吴国玉与吴汉池系大城县南席阜村村民,现吴国玉与吴汉池系邻居关系。吴国玉称其享有所有权的37公分马蹄碱位于吴瑞芳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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