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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法院网《案析管见》栏目于2010年11月16日刊登的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陈剑、张广明同志《无证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是否属强制保险范围?》一文,本文笔者认为原文笔者观点正确,但理由部分略补充一些拙见。
我国保险发展史是由“原始的混合”状态到 “分业”经营,再迈向更高层次的“有机混业”经营,未来银行保险如何实现战略性发展,笔者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思考。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大规模迅速发展,由环境污染和破坏造成的环境侵权及救济必将成为今后的一大社会问题,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必然可以分散风险,避免企业因巨额赔偿而破产,同时又能给受害者迅速、有效的救济。所以我国应构建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在近日的审判工作中遇见这样一个案例:当事人刘某在某区三和家具厂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伤残。该厂未给刘某办理工伤保险,事发后也拒不支付任何工伤赔付费用。另查,该厂虽有价值近百万的设备,工人数十人,但其工商登记的性质却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邹某。故刘某以邹某为被申诉人向劳动仲裁委提请仲裁,要求邹某支付工伤保险赔偿金。
当前,个别保险营销员利用自己的身份与广大群众对保险专业较为陌生的机会,以保险合同或伪造的保险品种疯狂进行诈骗活动,而且往往是群发事件,造成了受害人重大经济损失,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一些不稳定因素。在研究如何有效打击这类犯罪的同时,一个相关法律问题也引起了我们的注意,在此情形下,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本文拟对此进行专门讨论。
在海上污染及安全事故的损害补偿中,海上强制责任保险以其所具有的经济上的合理性、社会公益目的性以及法律上的正当性,成为众多国际海事公约和国内海事立法的普遍选择。当然它也不可避免地带有许多局限性,需要得到财务担保、直接索赔以及自愿保险的弥补和矫正。
近年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纠纷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重逐年上升。作为审判机关,务必顺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将保险公司直接纳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诉讼之中,以提高审判效率和保证审判质量,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所谓罪数,即犯罪的单复或个数,而罪数形态则是指表现为一罪或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犯罪形态。罪数在本质上是犯罪形态与刑罚适用的有机统一体。研究罪数形态的任务主要是探讨确定罪数的科学标准,阐明各种罪数形态的构成要件和本质属性,进而确定适用于各种不同罪数形态的处理原则。一罪和数罪历来是刑法理论研究的难点和争论的焦点,对于保险诈骗罪而言,由于立法特别规定的存在,使得这一问题尤为复杂,而正确理解和回答这一问题是...
一、纯属军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有: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二、明确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有: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但必须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部分。 三、兼有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性质的有: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退役医疗保险金。 四、既不属于军人一方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优待金、死亡抚恤金。
基本养老保险立法面临着四个方面的疑难,即原理之疑难、定型之疑难、定性之疑难和定局之疑难。原理疑难在于其法理阐释甚为复杂,其对制度之拿捏难以把握;定型之疑难在于其范围覆盖之边界难以确定,农民工、失地农民、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农民等之基本养老保险均需个别描述,难显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之型;定性之疑难在于其模式选择困难,在于制度内在妥当性,实为基本养老保险的法理塑造问题;定局之疑难在于其法治化障碍远非...
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汽车的数量日益增多,但随之而来的是交通事故的大幅度攀升。仅1999年全国就发生交通事故41.3万起,平均每天1100余件,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1]我国现行的机动车保险制度,给交通事故的处理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但是远不能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不利于社会的稳定。特别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不能有效的解决交通事故赔偿问题。
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是对破产管理人的高风险职业设立的责任保险,它是以被保险人破产管理人依法应当对遭受损失的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种类。由于破产管理人技术操作的失误或过失行为导致了破产财产的损害结果,这种财产损失可以通过保险机制加以化解,体现了其涵盖的约束和保障两大功能。这两种功能既能约束破产管理人尽职尽责,又能保障其在过失和技术失误的情况下没有后顾之忧。2007...
侵权法和责任保险是两个各自独立却又紧密联系、相互影响的体系。本文分别介绍了德国侵权法的法律体系和德国责任保险的概况,以及德国侵权法与德国责任保险之间的相互影响。中国和德国同为大陆法系国家,现行和未来的侵权法又直接或间接地受德国的影响较深,因此,德国在侵权法和责任保险之间的互动关系所涉及经验和教训值得中国借鉴。
认定保险诈骗罪的几个问题     保险诈骗罪  问题       2010/11/26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保险诈骗罪系身份犯罪,以具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身份的相关人员参与为必要,以此与普通诈骗犯罪相区别。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保险公司能否作为当事人?如果能作当事人,是与被保险人一起列为共同被告还是列为第三人?从《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法》)的实施到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施行,这个问题仍未尘埃落定。《审判与法治》2007年第二期刊出的《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的诉讼地位》一文认为受害人应把承保第三人责任的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笔者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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