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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腹股沟疝、股疝手术中使用 “疝补片”费用纳入公费医疗支付范围,其中 “疝补片”纳入支付范围的最高限额为一侧手术900元。
为进一步做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6]107号)精神,我们对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情况、医疗费用控制及综合考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北京世纪坛医院(北京铁路总医院)符合A类定点医疗机构条件,认定为2008年度北京市基...
为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77号)、《北京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项目补充调整和公布实施办法》(京劳社服...
市和区县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分别与以上10家老年公寓医务室签定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期限与正式定点医疗机构相同)。
自2006年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工业园区活动以来,涌现出一大批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工业园区,对推动我市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各项劳动标准;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各区县工作实际,制定好宣传工作方案,加强相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6]107号)精神,我们对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情况、医疗费用控制及综合考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等18家定点医疗机构(具体名单附后)符合A类定点医疗机构...
按照《关于实施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医发〔2008〕117号)和《关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民优发〔2007〕512号)的要求,优抚对象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减免证》等相关证件,由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就业是民生之本。各项促进就业政策是各级党委、政府重要的惠民政策,促进就业资金是支持政策落实的重要保障。加强促进就业资金的监管、维护资金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管好、用好促进就业资金对落实促进就业政策,促进培训就业事业健康发展,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京人口发〔2008〕53号)精神,市人口计生委制定了《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程序》、《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用表的填表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按照《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7〕11号)规定,非在校少年儿童和散居婴幼儿参保缴费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为确保应保尽保,应缴尽缴,现将2008-2009学年度参保缴费期限延长至2008年9月30日。
执行在职职工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优惠政策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范围,是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加挂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和加挂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一级以下定点综合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的管理,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5]8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信息库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药品管理的各项规定,认真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工作,保证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为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方便参保人员急救医疗费用报销,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1号)及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北京急救中心120急救网络在定点医疗机构北京市第二医院内设立的西长安街急救站(详见附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为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1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2号)的有关规定,经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现决定对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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