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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妨害公务罪相关记录40条 . 查询时间(0.065 秒)
被告人崔某,男,1964年10月3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系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现住上海市青浦区。1998年11月因吸毒行为被强制戒毒三个月;2001年3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一个月;2001年4月因吸毒行为被原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7年3月因吸毒行为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决...
被告人孙某,男,2000年9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永城市,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暂住地上海市静安区。因本案于2021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1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
陈国斌妨害公务罪一案     陈国斌  妨害公务罪       2021/9/19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汉族,大学文化,暂住***;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陈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暂住本市。辩护人李腾,上海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卫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李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
田亚辉、田亚伟:你们因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16)冀0627刑初211号刑事判决、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6刑终383号刑事裁定与(2020)冀06刑申130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你们不构成犯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伟,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务工,住沭阳县4-4-107。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指派辩护人王康,北京盈科(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沭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伟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苏1322刑初1312...
应张武、陈良敏:你们因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8)浙0304刑初278号刑事判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3刑终282号刑事裁定和(2020)浙03刑申29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之规定,...
严春炜:你因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妨害公务罪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4)丽莲刑初字第761号刑事判决、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丽刑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和(2020)浙11刑申10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本...
被告人王某某,男,出生于清水河县,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人员,住清水河县。2012年12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清水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2018年9月21日因殴打他人托克托县公安局对其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10月3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托克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2日经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托克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托克托县看守所。
南着:你因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不服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2017)青2523刑初67号刑事判决,以公安机关民警粗暴执法,行为明显不当且存在过错,对公安机关伤情鉴定不服,原判定性错误,本案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应认定为无罪;原判审理程序不合法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关于公安机关民警粗暴执法,行为明显不当且存在过错,对公安机关伤情鉴定不服,原判定性错误,本案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应认定为无罪的问...
被告人武志青,女,1995年11月6日出生于山西省岚县,汉族,中专文化,系太原天美新天地宝马专柜职工,户籍地山西省岚县。案发前住太原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1月2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恒,男,1982年12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7年8月18被刑事拘留(8月17日被羁押),同年9月21日被释放,9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经太仓市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
罪犯孙广玉,男,196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通化监狱服刑。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3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广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宪刚,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住辽宁省凤城市。曾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11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1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凤城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崇森,男,1978年7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汉族,初中文化,XX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2017年6月12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已刑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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