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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新闻学与传播学 规定相关记录31条 . 查询时间(0.239 秒)
为贯彻党中央加强统计工作有关精神,近日,广电总局印发了《防范和惩治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按照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严惩造假原则,对领导干部和有关工作人员的统计工作主体责任进行细化,建立了“谁主管、谁负责,谁统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努力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氛围,为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近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印发《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加强报刊质量管理,规范报刊出版秩序,促进报刊质量提升。《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对报刊质量提出明确要求。报刊质量包括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出版形式质量、印制质量四项,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四项均合格的,其质量为合格;四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其质量为不合格。
当我们借助互联网的便利自由浏览阅读免费、快捷、海量的网络信息时,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行为也在污染着网络生态。针对这些问题,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近日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旨在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2006年三月份,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联合下发了《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下文简称《规定》),目的是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维护新闻界良好形象,促进新闻事业健康发展。与以往出台的同类规章相比,这一规定中各项条款更加具体,更有针对性,其中有些内容还是首次以明文规定的形式提出。此项规定的出台与落实,将会对我国新闻从业人员的活动以及...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拓展,随着中国加入WTO所促成的新闻业内涵式深度改革的实践,职业化规定性正在成为大众媒介业成长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诉求。本文试图借鉴西方新闻职业化的某些合理内核建构中国媒介的职业化规定性,并指出了建构中应该正视的问题。
本文试图通过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分析,探讨隐性采访的法律定位问题。
为海南舆论监督《规定》叫好     叫好  舆论监督  海南       2009/10/12
2005年到海口出差,看到中共海南省委的机关报《海南日报》上,赫然刊登《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舆论监督工作的暂行规定》,还有一整版冠以《当政府镜鉴做人民喉舌》大字标题的各界人士座谈会发言摘要。读后,不禁拍手叫好!   《规定》使新闻舆论监督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全国32个省、市、自治区,出台关于舆论监督工作规定的,海南算是第一家。能在这个敏感问题上敢为人先,海南省委了不起!据了解,从1998年...
武汉大学新闻采访学课件第一讲 新闻采访活动的性质、特征与路线规定
新闻之“德” 新闻人“掌握”着被称作“社会雷达”和“社会监测器”的新闻传媒——这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机关”。新闻引导人们调整自己的言论和行动,从某种意义说,舆论促进着社会的稳定和全面、协调、持续发展。舆论从业者——新闻人的职业是光荣而崇高的。 从业于新闻,肩负的是一分特殊的社会职责。新闻作为党、政府和人民的耳目喉舌,担负着传播信息、引导舆论、服务公众的责任,新闻人的使命神圣而繁重;也正因...
今年3月29日,黑龙江日报在一版开辟了一个新专栏《“三个代表”指引下的黑龙江》。这是一个以宣传成就为主要内容的“规定动作”报道。所谓规定动作,按新闻单位内部惯常的说法,就是上指下派的指令性计划,就是愿干也得干,不愿干也得干,好坏都得发的被动应景文章。这类报道,尤其是不知炒了多少次冷饭的成就宣传,以往多半会是官样实足,枯燥乏味,可读性差得令人无可奈何的东西。然而《“三个代表”指引下的黑龙江》却是一个...
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     报酬规定  文字作品  出版       2008/5/8
(国家版权局1999年4月)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字作品作者的著作权,维护文字作品出版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字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只适用以纸介质出版的文字作品。 第三条 除著作权人与出版者另有约定外,出版社、报刊社出版文字作品,应当按本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四条 支付报酬可以选择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版税,或一次性付酬的方式。...
  颁布日期 19891103   实施日期 19891103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1989年9月16日发布的《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 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明确规定: “凡属于下列范围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一律取缔: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或其他内容反动的;有严重政治错误的;淫秽色情的;夹杂淫秽色情内容、低级庸俗、有害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宣传封建迷信、凶杀暴力的;封...
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 1993年6月29日,新闻出版署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需要,明确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的职责,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举办出版单位,必须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第三条 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报社、期刊社(编辑部)、图书出版社和音像出版社。第四条 主办单位是指...
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出版社、杂志和报纸出版、发表了一批描写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邓小平、陈云等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生平的纪实文学、报告文学或传记作品,还有写江泽民、李鹏等同志的图书和文章,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其中有一些作品是写得比较好的,但是总的来看,这类作品过多,存在不少值得重视的问题。例如,有的事实内容不准确、不真实,对人物的评价偏颇不公正;有的擅自公开党中央内部情况和领导人的重...
关于发表和出版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作品的补充规定  1993年2月15日·中宣发文[1993]5号   正确地宣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光辉业绩和革命精神,对于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激励、鼓舞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最近一个时期,一些新闻、出版单位无视中央有关部门的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发表和出版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情况的作品,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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