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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行贿相关记录81条 . 查询时间(0.1 秒)
吴伟光:你因行贿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06、215号刑事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及(2012)粤高法刑申字第122号驳回申诉通知,以你支付3300万元港币的性质是正当的商业行为,没有行贿的故意,你送给钟新明60万元港币与获取拆迁补偿没有关联,故不构成行贿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改判无罪。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发志(自报),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XX,小学文化,上海致发建筑施工中心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上海市金山区;2014年2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1年4月25日因本案被上海市金山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月28日被留置,同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卫红平,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于上海奉贤。辩护人张侦誉,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三部刑诉[2021]Z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卫红平犯行贿罪,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颜...
被告人王文刚,男,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指定辩护人陆俊超,上海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三部刑诉(2021)Z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刚犯行贿罪,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文刚及其辩护人陆俊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市,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三江村XXX-XXX号,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辩护人武海亮,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三部刑诉[2021]Z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行贿罪,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2年7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高邮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系上海漳宝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江苏省高邮市界首镇龙翔村宏新组29号,现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环城南路XXX号17弄1103室。辩护人吴忠革,上海徐卫红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三部刑诉[2021]Z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行贿罪,于2021年3月26...
浙江山武工装调节阀有限公司、何建国:你们因单位行贿一案,对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2018)吉0503刑初26号刑事判决及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5刑终117号刑事裁定不服,以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申诉单位浙江山武工装调节阀有限公司及申诉人何建国的主要申诉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裁定,改判山武工装及何建国无罪。经查,根...
苏振国:你因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不服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9)冀0481刑初339号刑事判决、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4刑终324号刑事裁定和(2020)冀04刑申46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你不构成犯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琳飞,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延庆区;因涉嫌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犯受贿罪、帮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辩护人李淑清,北京赵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琳飞犯行贿罪...
夏中军:你因行贿、合同诈骗、诈骗一案,对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17)吉0422刑初73号刑事判决和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4刑终125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你的行为不构成行贿、合同诈骗、诈骗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一、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你为尽快推动辽源市人民政府高价收购你公司的速生丰产林项目工作,向辽源市国家矿山湿地公园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谢玉明行贿人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吉大明犯行贿罪一案,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19)京01刑初7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吉大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审阅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关于吉大明及其辩护人所提购房款部分来源于牢寨煤矿,系经李某同意使用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2006年初,涉案的2套房产与吉大明购买的其他3套房产同时向开发商付款,总房款1600万余元中的300万元出自山西牢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其他钱款均出自吉大明及其亲属的个人账户。故山西牢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300万元并不能与涉案的2套房屋的购房款完全对应。且吉大明在监察委员会的供述及一审庭审中的供述,均供认...
何柯:你因原审被告人何文芝犯行贿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9刑终290号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对本案开展申诉复查。你的主要申诉理由为:1、证人何某证言及原审被告人何文芝供述是受到威逼、殴打等情况下被迫作出的,原判认定何文芝行贿具体时间、地点不清,行贿赃款来源、去向不明,...
单位行贿刑事通知书     单位  行贿  刑事通知书       2021/7/14
伍志徵:你因单位行贿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刑初101号刑事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刑终1255号刑事裁定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刑申136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本院决定对该案不予重新审判。特此通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蓝汛欣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人王松、陈静红、徐长青犯单位行贿罪一案,于二О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2019)京01刑初7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单位蓝汛欣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人王松、陈静红、徐长青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上诉人,审阅各辩护人提交的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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