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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61-75 共查到知识库 传媒政策与法规相关记录81条 . 查询时间(2.858 秒)
[摘要] 以当代知识经济、信息数字技术和社会生活方式文化传媒化为基本支柱,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加速繁荣与日趋庞大的文化与传媒业,以版权业为主体和枢纽。在当代全球化语境下,现代信息数字技术,一方面在极大程度上决定了当今文化版权业的繁荣,另一方面使其秩序处在可能崩溃的边缘。如何解决盗版,促使当代版权保护体制的顺利转型,不仅对文化与传媒业,而且对整个社会都具有深刻意义。 [关键词] 文化传媒 版权 ...
打击色情网站 另一种“禁毒”          2008/1/14
互联网上淫秽色情内容呈泛滥之势,已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打击淫秽色情网站,是另一种“禁毒”。我们要采取各种有力措施,不让精神上的“海洛因”吞噬成千上万青少年的心灵。 淫秽色情网站不打不得了!据新华社记者报道,在国务院新闻办和信息产业部指导下,由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主办的“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站(net.china.cn)6月10日开通,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强...
欧盟利用媒介促进与社会沟通          2007/12/27
(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 北京 100102)欧洲联盟(The European Union, 其前身是“欧洲共同体”,1993年11月1日正式改现名,简称“欧盟”)是以西欧发达国家为核心,主要由欧洲国家组成的高度一体化的区域性国际组织。现有25个成员国,人口约4.9亿,面积397.4万平方公里,2004年的GDP总额达102095.86亿欧元。欧盟在2003年12月12日发表的题为《良好...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新闻传播研究所 四川成都 610041)[摘 要] 国内外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不同,新闻传播的体制也不同,新闻媒介监督组织和监察机制亦有不同的特点。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媒体事实上是受到行业内外监督的。作为一种机制性存在,这种监督与媒体形成了一种制衡关系,但也有不完善之处。港台在社会政治经济制度上取法西方,传播媒介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亦与西方同业大体相同。由于港台正分别处于某种特殊的...
(上海大學 影視藝術技術學院 上海)  [摘 要]近年來,在徘徊和陣痛中,我國大眾傳媒領域在內外改革開放中正在或有望發生深刻的結構轉型。自覺建構一套適應新形勢的對外文化經貿政策規章體系,既是當前我國大眾傳媒領域深刻變動的客觀要求,又將從根本上觸動和解決我國大眾傳媒領域歷年積累下來的深層次矛盾。能否建立符合當代世界和中國大眾傳媒發展態勢的對外經貿政策規章體系,是我國大眾傳媒領域體制創新和結構轉型的主...
从2007年7月1日开始,在海南省范围内发生给党、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问题和事件时,除了法律、纪律责任,负有政治和道义责任的所属部门领导干部和市县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也将被追究,问责情况还将向社会公布这是近日出台的《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规定的。 根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出的署名举报、控告、申诉等材料,上级机关或者领导的指示、批示...
文化作为软国力的重要性日益凸现。为了提高文化竞争力,我国文化体制的改革与文化产业(包括传媒集团)经营策略的调整正加速进行。文化体制改革与传媒资本经营策略调整的关键是:真正改变政企不分、局社不分等错位、越位、缺位的管理行为,修订、完善和规范诸如调节传媒市场行为、传媒竞争和有效监管传媒市场的法律法规,营造适应传媒经营和与国际接轨的文明媒介生态;在内涵增长与外向联合的双向发展中,用市场的、资本的和传媒产...
古典自由主义在经济上的诉求主要体现为保护私有财产,倡导自由市场和自由竞争,其核心是对自由市场的信念以及在自由市场和自由竞争中人类伦理道德的信念.近代以来兴起的新闻传媒业是社会经济活动的一个门类,这一经济活动同样不能游离于普遍的市场法则.新闻传媒业作为一个承载权利和义务的精神产品生产行业,确保其置于多元化的经济结构中意义尤其重大,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意见的自由市场.自由主义新闻业依靠向特定受众提供信...
与美国相比,我国新闻诽谤诉讼中媒体与记者诉讼负担重、败诉率居高不下,其深层次原因是我国法律和司法界的以下问题:理论上对民法名誉权和宪法性言论自由权同等保护,但前者有系统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保障,操作性强,后者则无救济程序;混淆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区别,滥用举证责任倒置。
本文通过对中国新闻法制历史与现状的介绍,明确了新闻法制核心的内涵,力图从分析目前中国新闻媒体的管理体制入手,探寻阻碍新闻立法的制度原因,并从历史不断发展进步的角度出发,结合中国民主法制和政治体制改革步伐的推进、以及中国入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等社会变化,提出促使中国新闻立法取得突破性进展的五大因素。
为推动我国传媒管制机制与大众传媒法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创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于2003年10月25-26日在北京召开了“法治与媒体管制国际学术研讨会”。来自美国、法国、比利时、西班牙以及我国内地和香港特区的中外专家近40人出席了会议。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围绕主题、畅所欲言,对政府管制媒体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和交流。会议按照“立足国情、博采众长”的宗旨,研讨了“媒体管制的一般问题”、“...
魏永征、张鸿霞主编的《大众传播法学》已于日前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该书系中国传媒大学人文社科研究专项任务项目。全书分上下两编,上编论述表达自由、信息公开和国家秘密、大众传播和司法、禁止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大众传播和人格权、商务信息披露、传媒和著作权、传媒产业等传播法基本问题;下编分别介绍出版、广播电视、电影、音像制品、互联网、广告等媒体的运行规范。各章作者还有徐迅、李丹林、林琳、王四新、匡敦校、涂昌波...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利益保护的天平经常向新闻媒介的一边倾斜,导致新闻实践中强大的媒介经常伤害到法人、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需要重构新闻与司法的关系,在它们之间寻找一个新的利益平衡点,以解决保障新闻出版自由与限制媒介滥用权力的矛盾冲突。
本文认为,批评性言论所引起的政府机构名誉问题,主要是一个公法性质的问题,可以考虑以公法方面的规定来代替在私法上赋予政府机构名誉权的做法。免除针对政府机构的批评性言论侵害名誉的民事责任,并不是说这种言论可以免除一切法律责任。在这一问题上,法律可以惩罚那些对现存秩序已经造成或极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故意捏造的失实言论和侮辱性言辞,余者的不良影响可以通过“更多的言论”去消除。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和政策规定不得违背的“母法”,自然也是新闻立法和新闻决策必须遵循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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