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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知识库 张春相关记录25条 . 查询时间(0.104 秒)
近年来,“南阳作家群”持续壮大,涌现出一大批富有活力的青年作家和文学爱好者,在文学的道路上探索实践,取得了亮眼的成绩。南都晨报一直重视培养本土作者,全力扶持本土作者成长。春暖花开之时,《梅溪副刊》开设本土青年作家、文学爱好者作品专版,搭建展示交流平台,为南阳文学事业繁荣发展贡献力量。
上诉人张春峰、王昕晔、朱利伟、成都宝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矶公司)、成都陆拾分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拾分钟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敏捷、原审被告上海持默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持默合伙企业)、原审第三人上海若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若来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的(2018)沪73民初947号民事判决,...
张春朋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502民初445号民事判决及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5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并支持再审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法院对原、被告的证据举证责任的认定是错误的。再审申请人提供了转给被申请人5万元的银行转账记录及通话录音内容,再审申请人对双方借贷关系的存在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被申请人在一、二审均未提供任...
再审申请人张春新因与被申请人张玉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种金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民终2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春新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对证人证言未经法庭质证便直接采纳,不符合法律规定。(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中的工程量到底完成多少应该由被申请人举证,但被申请人并未完成举...
张春生因诉新民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民市政府)行政赔偿一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2018)辽01行赔初20号行政赔偿判决,张春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9)辽行赔终22号行政赔偿裁定书,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2019)辽01行赔初14号行政赔偿判决,张春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
张春来:你因犯诈骗、非法处置被查封财产罪一案,对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8)冀0903刑初91号刑事判决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9刑终493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裁判采信虚假的证据,导致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应宣告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裁判认定,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2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你明知名下的沧州市南陈屯新村2号楼3单元1...
张春生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对重复起诉的判断明显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2019辽民再217号)判决确认了申请人与开发公司订立的《购房协议书》合法有效,足以推翻对申请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错误,有效地证明了申请人与涉案...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春蕾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一案,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20)川0183刑初20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春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危险驾驶犯罪事实。2019年3月26日晚,被告人张春蕾在邛崃市邛窑遗址公园内餐厅吃...
张春升诉庄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庄河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大连海事法院(2019)辽72行赔初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20年6月10日对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张春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人凤,被上诉人庄河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长全、张冶,庄河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庄河资源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胡彬,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孙凌云到庭参加了询问活动...
上诉人张春生因与被上诉人新民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1行赔初20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春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哲时,被上诉人新民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莹、迟红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审法院查明,2005年,新民市城管监察大队就原告位于新民市南民族街面积87.93和84.47平方米的建...
罪犯张春生,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河北省邯郸市。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2013)邯市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春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083元。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以(2015)冀刑三终字第154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宣...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春海,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长白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春来,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因本案于2016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惠东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吴军,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成都华之星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云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万合泰商贸有限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股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6年7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
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法定代表人卓士豪。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丽莎,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春奋,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春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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